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都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我公司评价团队十余人,均取得了《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中国疾控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卫生监督协会颁发),从事评价工作均超四五年,工作经验丰富,能独立承担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预评价报告表及报告书的编制工作,能高效、有序的完成预评价及申请预评价批复文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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