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

2023-10-27 09:19:41 人事行政部

如何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

近期小编将各类告知内容进行汇总整理,并结合参考模版,供各位参考及学习。本文就针对劳动合同、公告、培训依次进行介绍。

一、职业卫生公告栏设置规范

根据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在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栏应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内容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办公区域公告栏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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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公告栏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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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病危害告知卡设置规范

根据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1.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3.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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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规范

根据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设置位置为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

用人单位多处场所都涉及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在各工作场所入口处均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内存在多个产生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临近的作业岗位可以共用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告知卡。

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部分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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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业病危害警示线设置规范

根据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要求,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生产、使用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30cm处,警示线宽度不少于10cm。

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职业病危害警示线设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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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设置规范

根据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要求,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重新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设置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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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为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中独立工作,就不在文本中详细阐述了;若您有意了解有关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或需要我司协助完善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可与我司电联或公众号留言,我司将尽快与您取得联系并协助您;

详细文件详见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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